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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2021年下半年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笔试、政策性加分及考生疫情防控事项的

 

   根据工作安排和当前疫情情况,经研究决定,原定于2021124日举行的乐山市市本级和相关区县202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时间调整为:20211225(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有关日程安排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

20211220日至25日上午9:30登录报名网站乐山人事考试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政策性加分:

20211217(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提交资料。

政策性加分地点和加分所需提交材料不变(详见乐山市市本级和相关区县202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请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材料。

材料不齐备、非原件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加分,并在乐山人事考试网或相关区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反映,举报者须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证据线索。

三、疫情防控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根据当前疫情情况,现就笔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5天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考前应至少提前22天入境,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来自国内地区的考生,要求如下:      

1.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以及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2.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以及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的来(返)川考生,需提供本人考试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14天内有本土新冠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返)川考生,需提供本人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次密接者的考生,在结束隔离观察后才可以参加考试,提供本人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纸质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需提供的人员准备,纸质版、电子版均可),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扫码和体温检测准备。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出具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五)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七)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笔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八)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考区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执行。鉴于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考区所在地区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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